擔保法中有哪些實務問題需要我們注意的

導讀:
擔保法中有哪些實務問題需要我們注意的1、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那么擔保法中有哪些實務問題需要我們注意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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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中有哪些實務問題需要我們注意的
1、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債權人有過錯,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4、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5、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7、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8、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9、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0、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1、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12、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1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14、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按:本條內容有爭議,須留意)
15、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16、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17、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8、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9、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0、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22、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4、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25、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26、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7、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28、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29、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30、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其他債權人撤銷權)
31、不動產可以重復抵押,但是可以約定未經書面同意,不得重復抵押。
32、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3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4、抵押和質押都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后協議折價優先受償。
35、動產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36、質押只有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7、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38、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39、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按:實務中可能存在例外情形)
40、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41、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