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押時債權人應考慮哪些問題

導讀:
所以,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時,收受人應認真核查該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物的確權公證,以便準確認定該抵押物的所有權關系,以便及時排除無效抵押物的隱患。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是可以抵押的財產,在實現抵押權收回欠款時,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能輕松地實現;如果欠款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如文物、稀有動植物、黃金等,在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應先將抵押物交國家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抵押權人再以其價款清償債務。針對上述情況,收款人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性措施,以避免財產損失和確保債權的實現。那么以物抵押時債權人應考慮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時,收受人應認真核查該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物的確權公證,以便準確認定該抵押物的所有權關系,以便及時排除無效抵押物的隱患。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是可以抵押的財產,在實現抵押權收回欠款時,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能輕松地實現;如果欠款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如文物、稀有動植物、黃金等,在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應先將抵押物交國家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抵押權人再以其價款清償債務。針對上述情況,收款人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性措施,以避免財產損失和確保債權的實現。關于以物抵押時債權人應考慮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確定抵押物是否為可以設定抵押的財產
我國的《擔保法》中明文規定,一些財產是不可以抵押的: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做抵押的,該抵押即無效。所以,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時,收受人應認真核查該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物的確權公證,以便準確認定該抵押物的所有權關系,以便及時排除無效抵押物的隱患。
二、抵押物是否是合法的財產
房屋、汽車、生活日用品等都是合法的、可以抵押的財產。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是可以抵押的財產,在實現抵押權收回欠款時,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能輕松地實現;如果欠款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如文物、稀有動植物、黃金等,在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應先將抵押物交國家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抵押權人再以其價款清償債務。
三、實行“多退少補”
如果抵押物的價值大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價值,收款人在得到清償后,應將清償后剩余的價款如數返還給抵押人,即為多退;如果抵押物的價值小于其擔保的債權價值,收款人在清償前或是在獲得清償后,仍有權要求欠款人就短少的部分履行未盡的債務或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四、確定抵押物是否為欠款人或第三方占有或所有,謹防欠款人提供虛假的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