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采取債權保全有什么意義

導讀:
(二)采取訴訟前的債權保全后,債權人務必要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不起訴的,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債權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范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并申請采取訴訟中的債權保全措施。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采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那么債權人采取債權保全有什么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采取訴訟前的債權保全后,債權人務必要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不起訴的,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債權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范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并申請采取訴訟中的債權保全措施。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采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關于債權人采取債權保全有什么意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采取債權保全法律措施的意義,主要在于民法院的裁決得到有效執行,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的債權利益。為避免在訴訟前和訴訟中采取債權保全措施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筆者提出以下對策及建議:
(一)積極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合理確定申請債權保全范圍
實踐中,債權人應當通過稅務部門、房產土地部門、工商部門等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同時,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動產(包括權利資產)或不動產進行保全,以達到債權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這樣也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對債務人的損害,有效避免保全不當引發的風險。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對物、留置物,也可以采取債權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對第三人到期債權,債務人的財產不得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二)采取訴訟前的債權保全后,債權人務必要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若不起訴的,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債權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范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并申請采取訴訟中的債權保全措施。
(三)積極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有效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
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采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四)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采取適當的債權保全措施
債權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債權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采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如對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可能會轉移查封財產的,應申請采取扣押措施,對不宜采取扣押而采取就地查封措施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保管等。對不宜長期保全或者保全財產價值容易減損的,申請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提供擔保或及時進行變現,防止保全標的物價值減損,避免訴訟保全有名無實。
(五)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配合,確保債權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
一是借助人民法院的辦案優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范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債權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二是在債權保全時,督促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三是案件審理期限長的,要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四是若債務人無其他有效財產進行保全時,建議債權人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輪候查封的法律規定,盡可能地確保債權獲得執行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