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附條件債權如何認定

導讀:
附條件的債權,包括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兩種。日本破產法第266條規定,附解除條件的債權人,非經提供相當的擔保,不得受領分配;第271條規定,對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未提供相當擔保的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適用提存分配。4我國法律對附條件債權參加分配沒有任何規定,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可以采取類似德國立法的處理方法。附條件債權的另外一個很重要也很難操作的問題就是債權數額應該如何確定。參考國外的立法,筆者認為可以確定以下幾項標準來確定附條件債權的數額: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害,只能為實際發生的損害。那么對附條件債權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條件的債權,包括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兩種。日本破產法第266條規定,附解除條件的債權人,非經提供相當的擔保,不得受領分配;第271條規定,對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未提供相當擔保的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適用提存分配。4我國法律對附條件債權參加分配沒有任何規定,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可以采取類似德國立法的處理方法。附條件債權的另外一個很重要也很難操作的問題就是債權數額應該如何確定。參考國外的立法,筆者認為可以確定以下幾項標準來確定附條件債權的數額: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害,只能為實際發生的損害。關于對附條件債權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條件的債權也是或然債權中的一種。附條件的債權,是指債權的生效或消失依賴于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從而確定其效力的債權。附條件的債權,包括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兩種。
不論債權附有何種條件,在破產宣告時,除非解除條件成就,債權都是已經成立的債權,只不過是債權人能否最終行使權利,要取決于債權所附條件的成就與否。構成破產債權,只以債權在破產宣告時已經成立為必要,并不考慮債權人是否能夠有效行使債權。所以附條件的債權應該是破產債權。
但是,附條件的債權,由于其效力受制于所附條件的成就的可能性,所以在接受分配時,有別于不附條件的債權。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種立法體例不區別所附條件的類型,以提存分配或擔保分配來對待附條件的債權。日本破產法第266條規定,附解除條件的債權人,非經提供相當的擔保,不得受領分配;第271條規定,對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未提供相當擔保的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適用提存分配。2有學者對此提出批評,認為對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適用擔保或提存分配,漠視了該債權在破產宣告時的效力,而以破產宣告后的條件成就否認該債權人的受償機會也顯失公平。3另一種立法例是德國,它區分所附條件的類型,對附條件的債權接受分配采取不同的態度。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在破產宣告時視為不附條件的債權,取得與不附條件的債權相同的分配地位;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僅在其提供擔保的情形下,才可進行抵消或參加破產分配。4我國法律對附條件債權參加分配沒有任何規定,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可以采取類似德國立法的處理方法。
附條件債權的另外一個很重要也很難操作的問題就是債權數額應該如何確定。比如對于長期租約的情況,如果承租人破產導致長期租約提前終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內難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損失就是或然債權。從實質上來看,終止租約的行為與終止其他合同的行為一樣,都是屬于毀約行為,合同的另一方都有權要求賠償。承租人毀約后,出租人往往很難在短時間內再找到合適的承租人,特別是愿意承租同樣長期限的人。因此,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出租人理應獲得一大筆賠償,但是,由于債務人在破產時財產已經所剩不多,對出租人給予大量賠償顯然會減少其他債權人有可能獲得的賠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對出租人該如何予以補償呢?
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一下國外的立法,比如美國破產法規定,出租人有權獲得賠償,但是數額上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損害賠償數額不得超過一年的租金,或者剩余租期的15%的租金,以高者為準。并且,剩余租期的15%以三年為最高界限。另外,出租人只有在受到損失時才可以獲得賠償。對于損失,因為很難確切計算,所以通常是通過專家作證來估計的。假設某個租約規定,每年的租金是1萬元,而租期是30年,因此30年的收入是30萬元,而按專家的估計,出租人另找承租人的收入為25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總共的損失就是5萬元。由于租約規定,每年的租金是1萬元,因此出租人可以獲得3萬元的賠償,另外2萬元的損失就不再計算為債權。
參考國外的立法,筆者認為可以確定以下幾項標準來確定附條件債權的數額:
(1)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害,只能為實際發生的損害。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法律特別規定破產管理人有解除破產人未履行及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權利,目的是減輕破產人的負擔,與此相適應,若允許合同解除的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包括利益損失在內的所有損害,就可能違背破產法立法的宗旨;
(2)破產債權應以因解除合同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為限;
(3)該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由專業機構和人員評估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