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個債權人是什么

導讀:
數個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所主張的債權額之和,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額范圍內,應由次債務人分別向每個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足額清償。但在多數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場合,數個債權人主張的債權額之和往往超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此時法院雖然判令次債務人分別向已起訴的債權人清償債務,但事實上,不可能所有已起訴的債權人都獲得足額清償。那么數個債權人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數個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所主張的債權額之和,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額范圍內,應由次債務人分別向每個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足額清償。但在多數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場合,數個債權人主張的債權額之和往往超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此時法院雖然判令次債務人分別向已起訴的債權人清償債務,但事實上,不可能所有已起訴的債權人都獲得足額清償。關于數個債權人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數個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所主張的債權額之和,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額范圍內,應由次債務人分別向每個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足額清償。但在多數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場合,數個債權人主張的債權額之和往往超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此時法院雖然判令次債務人分別向已起訴的債權人清償債務,但事實上,不可能所有已起訴的債權人都獲得足額清償。如何公平合理地解決數個債權人的債權受償問題,我們認為,應適用執行參與分配制度,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額,在各個已起訴的債權人中按債權額比例分配受償,先起訴的債權人即使申請法院對次債務人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的,也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97至299條的規定,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法院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次債務人)的財產被清償前提出。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額,先起訴的債權人已經代位清償完畢的,其他債權人不得再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彳導提出按比例分配的要求。債權人就其債權未獲得滿足部分,可再向債務人提起普通訴訟或向其他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主張未受清償部分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