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所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導讀:
代位權所行使的效力有哪些一、對于債權人的效力對此《合同法》并沒有作出規定,但《合同法》解釋(一)則規定,由第三人將債務直接向債權人履行,似乎認可了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觀點,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不能因為代位權的行使改變第三人的合同地位、其原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不應有所變化。那么代位權所行使的效力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所行使的效力有哪些一、對于債權人的效力對此《合同法》并沒有作出規定,但《合同法》解釋(一)則規定,由第三人將債務直接向債權人履行,似乎認可了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觀點,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不能因為代位權的行使改變第三人的合同地位、其原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不應有所變化。關于代位權所行使的效力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所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一、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對此《合同法》并沒有作出規定,但《合同法》解釋(一)則規定,由第三人將債務直接向債權人履行,似乎認可了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觀點,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但筆者更贊同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即實行“入庫規則”,將債權作為所有債權人的一般擔保。原因主要有:第一,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本沒有給付義務,所以代位權人從第三人處取得任何財產權益無法律依據。第二,代位權的宗旨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利益,保證財產的安全狀態,而該財產是所有債權人債權的一般擔保。第三,如代位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有悖債權平等的原則。
因此,雖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但第三人應當直接向債務人進行給付,只有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時候,債權人才可受領,但此時只是應盡善良保管人的義務,而不能對財產利益進行處分,否則造成損害的,應當向債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最直接的效果應是債權利益歸屬于債務人,第三人應當向債務人直接履行給付義務,而不是向債權人給付,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領。
債務人受領財產利益后,是否對其可以自由處置?筆者認為應是否定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債務人的財產的安全,如果對于代位行使回來的財產利益債務人仍然可以自由處分,如免除行為、拋棄行為或贈與他人,將會使代位權
行使的目的落空。第二,如果債務人行使了有害于財產利益的不良行為,雖可以通過撤銷權予以補救,但只能徒增訴訟成本,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按照《合同法》規定,應當由債務人負擔。所謂必要費用,可包括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根據《合同法》解釋(一)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三、對于第三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