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執行對法定債權的執行

導讀:
在對被執行人法定債權的執行中,如該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依法是由執行法院執行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將兩案合并執行即可。基于債權的可代位清償性,執行法院可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在所欠被執行人的債務數額范圍內,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償債義務,若不履行,法院則強制執行;基于債權的可轉讓性,執行法院可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以該確定的債權折價抵償給申請執行人。但只能在被執行人應清償債務的總額內執行,而且應當分別作出裁定。那么代位執行對法定債權的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對被執行人法定債權的執行中,如該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依法是由執行法院執行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將兩案合并執行即可。基于債權的可代位清償性,執行法院可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在所欠被執行人的債務數額范圍內,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償債義務,若不履行,法院則強制執行;基于債權的可轉讓性,執行法院可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以該確定的債權折價抵償給申請執行人。但只能在被執行人應清償債務的總額內執行,而且應當分別作出裁定。關于代位執行對法定債權的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執行對法定債權的執行
所謂法定債權,是指已由法院判決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因債權的存在及數額已經依法確定,第三人無權對該債權的質或量提出異議,法院對到期的法定債權可直接予以強制執行,進行變價或轉讓。
在對被執行人法定債權的執行中,如該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依法是由執行法院執行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將兩案合并執行即可。但若該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不是執行法院作出的,那么按規定該法院無權直接執行其他法院的法律文書,這就必然產生一個執行管轄的問題。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筆者認為不能過分看重法院的權限而忽視了當事人的權利,被執行人在對申請人負有債務的同時,對案外第三人還享有債權,其既是債務人,也是債權人,被執行人債權的實現直接關系到申請人對被執行人債權的全部或部分實現,因此,從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實現出發,應尊重申請執行人的意愿,采取以下做法:
1.當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的法定債權執行后,該債權如已由另一有管轄權的法院據以立案執行,原則上另一法院應將執行案件移交給執行法院合并執行;但是如果申請人認為另一法院執行更為有利并提出申請的,執行法院則將案件移交給另一法院執行。另外,當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數額小于被執行人的債權數額而不便合并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通過執行法院向另一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在其債權數額范圍內,協助扣留執行所得財產,并轉交給執行法院以便交付申請執行人,充分保護其債權的實現。
2.當被執行人未就該法定債權向另一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申請,如果尚在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內,該申請則具有申請執行人代位向其他法院申請執行的效力,執行法院和另一法院則可以根據申請人的意愿互相移送案件合并執行。
對債權的變價
在債權依法定程序得以確定后,還需對債權進行變價,其執行措施根據債權的特點可相應分為基于債權可代位清償性的執行措施和基于債權可轉讓性的執行措施。基于債權的可代位清償性,執行法院可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在所欠被執行人的債務數額范圍內,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償債義務,若不履行,法院則強制執行;基于債權的可轉讓性,執行法院可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以該確定的債權折價抵償給申請執行人。在此情況下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是必須的,因為債權轉讓的后果,是申請執行人取得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要承擔收取該轉讓債權的風險,因此,必須要由申請執行人申請,才能裁定將債權轉讓給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的執行
在執行工作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執行人同時對多個第三人享有債權的情況,對被執行人的多個債權能否同時執行,原則上應看執行條件是否具備,只要條件成就即不應有所限制。但只能在被執行人應清償債務的總額內執行,而且應當分別作出裁定。由于第三人經濟狀況不盡相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從被執行人的多個債權中選擇質量高、履行能力強的進行執行。惟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防止廣種薄收,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