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導讀:
代位追償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代位追償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追償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代位追償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追償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