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權

導讀:
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三)對次債務人的效力1、對于次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那么什么是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三)對次債務人的效力1、對于次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關于什么是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代位權
代位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力是不同的,如下: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
因為次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同時因為這筆必要費用,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為了各債權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費用是共益費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債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并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喪失其效力的行為。
2、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
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則債務人受此裁判的約束,在將來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與判決主文相悖的請求。但是如果債務人未得到通知而沒有參加訴訟,因其沒有提出攻擊防御方法、未得陳述,因此,裁判對其沒有效力,如果債務人對裁判有異議,仍然可以另行起訴。
(三)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對于次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次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得對債權人行使。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可向債權人主張。
2、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