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什么

導讀:
代位權是什么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那么代位權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是什么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關于代位權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是什么
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簡言之,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其第三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之權利。其實代位權的行使,雖然可以保持或增加債務人的財產,相對的其行使代位權之權利出發點,不是為債務人的利益,而是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之故。
代位權的發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保全債權
代位權必須為保全債權之必要性,債權人才可以行使。因此,債權有不能受清償之危險時,即可代替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之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時
債務人對于本身之債權,應當行使卻沒有行使,而債權人之債權,即有消滅或者喪失的現實危險,進而對債權人的債權也就產生不利影響。所以說,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的損害,是一種間接的損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