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保全擔保人財產嗎

導讀:
財產保全的目的在于確保法院將來的判決得到順利執行。財產保全并非是物的擔保,在此債權人當然有權繼續對擔保人的財產進行執行。就本案而言,債權人只是與債務人達成了和解,將保全車輛暫時交與債務人保管使用,并未就此解除保全財產。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那么能保全擔保人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保全的目的在于確保法院將來的判決得到順利執行。財產保全并非是物的擔保,在此債權人當然有權繼續對擔保人的財產進行執行。就本案而言,債權人只是與債務人達成了和解,將保全車輛暫時交與債務人保管使用,并未就此解除保全財產。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關于能保全擔保人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能保全擔保人財產嗎
首先,從訴訟保全的性質來說,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基于擔心相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可能造成與己不利的后果,實現法律賦予自己的一種保護措施。財產保全的目的在于確保法院將來的判決得到順利執行。只是對該保全財產設置的限制措施,并不因此而認定為對該債權新設的物的擔保,訴訟保全應該有別于物權擔保。
其次,從現行法律的實際規定來說,在有擔保人并采取財產保全的情況下,案件判決生效以后,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先后順序是先由債務人以被保全的財產清償債務,還是按照連帶保證的責任承擔順序確定債務清償?對此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給予明確的規定,但對于保證這一債權實現的目的來說,連帶責任的設定并沒有規定先后償還順序。財產保全并非是物的擔保,在此債權人當然有權繼續對擔保人的財產進行執行。
最后,從此類案件的現行情況來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提出保全,并不當然意味著債權人選擇了主債務人作為清償自己債權的“第一責任人”,財產保全只是防止最壞情況出現而提出的最后一道保護措施。當債務人或擔保人能夠在對該財產進行實質處分之前,履行相關義務,那么該保全措施當然解除,并非首先對該保全財產進行處置。就本案而言,債權人只是與債務人達成了和解,將保全車輛暫時交與債務人保管使用,并未就此解除保全財產。擔保人的利益需要保護,但法律精神首先要保護的就是債權人的利益。
訴訟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