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保險人代貨主出具共同海損擔保函的程序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導讀:
貨物保險人代貨主出具共同海損擔保函的程序及注意事項有哪些共同海損擔保,是為了確保共同海損分攤,經有關言的請求而由各受益方做出的保證行為。根據限額擔保函,若分攤金額與貨物保險金額相等,或比保險金額小時,則保險人就全額賠付貨方應該攤付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此種反擔保函的作用在于保證將保險人超過保險單責任而賠付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退還給保險人。在我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出具的海損擔保函,即意味著保險人對賠付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承擔直接責任,故收貨人無須另行簽署海損協議書。那么貨物保險人代貨主出具共同海損擔保函的程序及注意事項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物保險人代貨主出具共同海損擔保函的程序及注意事項有哪些共同海損擔保,是為了確保共同海損分攤,經有關言的請求而由各受益方做出的保證行為。根據限額擔保函,若分攤金額與貨物保險金額相等,或比保險金額小時,則保險人就全額賠付貨方應該攤付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此種反擔保函的作用在于保證將保險人超過保險單責任而賠付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退還給保險人。在我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出具的海損擔保函,即意味著保險人對賠付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承擔直接責任,故收貨人無須另行簽署海損協議書。關于貨物保險人代貨主出具共同海損擔保函的程序及注意事項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物保險人代貨主出具共同海損擔保函的程序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共同海損擔保,是為了確保共同海損分攤,經有關言的請求而由各受益方做出的保證行為。共同海損往往是在卸貨港宣布的,如果不采取一定的保證性措施,待船方將貨物放行以后,一旦貨方拒絕分攤共同海損,則船方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證。因此,雖然從理論上來講,提供擔保的既可以是船方也可以是貨方,但通常都是由船方要求貨方提供擔保。
1.由貨方提供海損保證金
即由收貨人在提貨以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分攤共同海損的現金擔保。保證金應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以保管人的名義存入銀行。保證金應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證金交付人所分別指定的代表的聯合名義,存入經雙方指定的銀行,開立特別賬戶。保證金的使用由理算人決定。保證金的提供、使用或退還,不影響各方的最終分攤責任。保證金若產生利息,屬保證金交付人收益。若保證金超過最后確定的分攤金額時,應將其金額退還給保證金交付人。
2.由貨物保險人提供海損擔保函
共同海損擔保,是收貨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經貨物保險人簽署的,保證分攤共同海損的書面文件。發生共同海損以后,收貨人為了及時提取貨物,可以請求貨物保險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種擔保函。根據擔保函,貨物保險人向船舶所有人保證,一定支付經過恰當理算的有關共同海損的損失和費用的分攤額。海損擔保保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限額擔保函,另一種是無限額擔保函。
限額擔保函,是保險人以對被保險人應賠付的金額為限而出具的書面保證。根據限額擔保函,若分攤金額與貨物保險金額相等,或比保險金額小時,則保險人就全額賠付貨方應該攤付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若分攤金額比保險金額大時,保險人則按保險金額與分攤金額的比例賠付分攤金額,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負。此種擔保函使船方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故船方一船不愿接受這種限額擔保函。
無限額擔保函,是保險人出具的不論貨物保險金額大小,保險人都對該項貨物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予以全額賠付的書面保證。在無限額擔保之下,如果該項貨物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超過了貨物的保險金額,則在保險人向船舶所有人做出全額賠償以后,可向被保險人收回超過保險單責任的部分。為了確保向保險人收回這部分數額,保險人在提供無限額擔保函時,都要求被保險人簽署一份“反擔保函(COUNTERGUARANTEE)”。此種反擔保函的作用在于保證將保險人超過保險單責任而賠付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退還給保險人。
3.簽署海損協議書
海損協議書是由船貨雙方簽署的,保證分攤共同海損的書面文件。而在共同海損的法律關系中,支付貨物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的義務主體是收貨人,而非保險人。根據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貨物保險人只負擔保責任,只有在貨方撕毀協議的情況下,債權人(即墊付了共同海損費用的船舶所有人)才能要求保險人承擔責任。否則,僅憑保險人的擔保函,還不能直接或單獨超訴保險人,故收貨人除了要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經貨物保險人簽署的擔保函外,還必須提供其簽署的海損協議書。在我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出具的海損擔保函,即意味著保險人對賠付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承擔直接責任,故收貨人無須另行簽署海損協議書。
4.簽署不分離協議
所謂不分離協議是指在發生共同海損以后,由船貨雙方共同簽署的關于共同海損分攤的義務不因貨物的轉運而發生變化的書面協議。有時,船舶在途中發生共同海損,可能無法將貨物繼續運往目的港。因而需將貨物交由他船轉運。貨方可能據此聲稱,既然船貨已經發生分離,已不存在共同危險問題,因而拒絕分攤船舶在修理期間所發生的共同海損費用。因此,在貨物轉運之前,簽署一份不分離協議,可以保障船方的合法權益。
在過去,簽署不分離協議是實踐當中的一種習慣做法,并無明文規定,因而極易產生糾紛。例如,一艘船舶可能載運了眾多貨主的貨物,在貨物轉運之前,船方不可能同所有貨主簽訂不分離協議,因此,有些未參加簽訂協議的貨主就可能拒絕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為了避免爭議,規則中加進了船貨不分離協議的內容。按照這一規定,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點停留并且將發生共同海損補償時,如果全部貨物或其中的一部分用其他運輸方式運往目的地并已盡可能地通知了貨方,則有關共同海損的權利和義務,將盡可能地和沒有此種轉運(即如同由原船繼續完成原航次)一樣而得到履行。但是,由貨方分攤的共同海損部分,不應超過假如由貨方自行承擔費用而轉運貨物時所能產生的費用。
5.行使貨物留置權
當貨方拒絕參加共同海損分攤并拒絕提供擔保時,船方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并可以申請拍賣貨物或以其他方式出賣貨物,以所得貨款可抵償其應該得到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當然,共同海損要經過較長時間的理算,一時難以確定分攤金額,船方可以通過估算的方式來確定留置貨物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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