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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擔保的功能有什么

王熙律師2022.02.07227人閱讀
導讀:

債的擔保是對債的效力的一種加強和補充,是對債務人信用的一種保證措施。債的效力之一,是債務人須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債不履行的責任,但對于特定債權人來說,由于債務人責任的有限性和債權人地位的平等性,其債權并不就有完全的保障。另一方面,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若已經取得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可以行使擔保物權而變賣擔保物,以其變賣價金優先受償,不受債權平等受償的影響,使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得以避免或者減弱。那么債的擔保的功能有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擔保是對債的效力的一種加強和補充,是對債務人信用的一種保證措施。債的效力之一,是債務人須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債不履行的責任,但對于特定債權人來說,由于債務人責任的有限性和債權人地位的平等性,其債權并不就有完全的保障。另一方面,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若已經取得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可以行使擔保物權而變賣擔保物,以其變賣價金優先受償,不受債權平等受償的影響,使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得以避免或者減弱。關于債的擔保的功能有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擔保的功能有什么

債的擔保在增強債權實現的程度、確保債務的履行和促進資本和物質融通等方面有積極的作用。

(一)彌補債權性質上的缺陷,增強債權實現的程度

債務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對其所承擔的所有債務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各債權人均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所有的財產,以拍賣所得價款或折價清償債權。眾所周知,平等性、非排它性是債權的重要特征,即同一債務人的同一項財產上發生的多項債權,不問成立先后、成立的原因,也不問其種類,都對債務人財產有相同的效力,債務人的財產為各債權人的債權共同擔保,除非在債務人財產上有優先權,否則,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都能平等均一地行使權利,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權時,各債權人只能按照債權比例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

由于債權為請求權,當債權人實現其權利時,他們必須借助于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這是債權非支配權性質的必然要求。債權對債務人財產不具支配力,當債務人讓與其財產時,或者當債務人通過處分自己的財產來詐害債權人時、債權人的權利實現的基礎就會減弱。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不至于因為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影響,債權人有必要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特殊的擔保形式,當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通過變賣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可見,債的擔保使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財產共同擔保之外,取得了額外利益,或者可以支配供作擔保的財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債權上述的缺陷,增強了債實現的程度。

債的擔保是對債的效力的一種加強和補充,是對債務人信用的一種保證措施。債的效力之一,是債務人須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債不履行的責任,但對于特定債權人來說,由于債務人責任的有限性和債權人地位的平等性,其債權并不就有完全的保障。擔保的設定,則使特定的債權人或得以第三人的財產受償,或得從特定的財產價值中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因此,債權的實現更有保障,使債的效力得到加強。債的擔保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措施,從而也就是對債的效力的一種補充。也正因為如此,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上的權利為一種從權利,債權人的債權為主權利。

(二)確保債務履行

確保債務履行是設定擔保制度的直接目的,也是擔保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由于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債權能否滿足,完全依賴于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讓渡其對財產的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的支配,自身不可能基于債權去支配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債權的保障程度受到影響,雖然債權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債權的效力,但不能從根本上克服債權的缺陷。債權擔保制度的存在,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受償或者超出了債務人的財產范圍(如:以作為擔保人的第三人的財產變賣受償),或者取得對債務人財產的間接支配(如:對債務人的辦公大樓行使抵押權),為債權的實現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條件。一方面,在債務人或者他人特定的財產上存在的擔保,因其實質內容在于債權人已取得對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客觀上有督促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的作用。另一方面,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若已經取得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可以行使擔保物權而變賣擔保物,以其變賣價金優先受償,不受債權平等受償的影響,使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得以避免或者減弱。若債權人已獲得第三人的保證擔保,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相當程度上也可以避免或者減弱債權實現不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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