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生效條件

導讀:
債權人有向債務人要債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轉讓也是要有有效的條件的。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如果系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那么債權轉讓生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有向債務人要債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轉讓也是要有有效的條件的。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如果系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關于債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屬于一種權利,債權和債務是同時存在的,沒有債務就沒有債權的存在。債權人有向債務人要債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轉讓也是要有有效的條件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是什么:
債權轉讓生效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fā)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guī)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fā)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guī)定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發(fā)展。而《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兩種立法有所沖突。實踐中如采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義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于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因債務人向誰清償債務于他并無多大關系。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xù)。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如果系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合同法》第87條也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
債權轉讓應該注意什么:
1、時效中斷與喪失時效的債權可否轉讓。某甲與某乙的債權到期日為1999年1月5日,某甲與某丙約定將某甲的債權轉讓給某丙,某甲于2001年1月4日通知了某乙債權已經轉讓給某丙。某丙于2002年1月5日向法院起訴某乙,某乙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認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筆者認為,某乙的抗辯是沒有理由的。雖然債權轉讓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但也含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按照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債權轉讓應該構成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已經喪失的債權也仍然可以轉讓。因為在民法原則中,自愿原則尤為重要。雖然已經完成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尚有自愿履行債務的可能,且債務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因此,喪失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仍然可以轉讓。如果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喪失提出抗辯,受讓人則可以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
2、債權轉讓可否牟利。《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合同的轉讓不得牟利。但此處牟利是指非法倒賣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的轉讓特別是權利的轉讓,大都是有償行為。“債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與其他商品并無本質區(qū)分。它們都受市場經濟之共同法則即價值規(guī)律的制約。因此,表現于債權讓與在可謀利上即為其價格受市場調節(jié),此種調節(jié)的結果很可能就使讓與人獲得的不僅僅是一定利益,而是較為豐厚的利益。我們認為,只要是不為暴利的情況下,此種利益應得到保護,因為這是對其風險的回報,市場經濟理應如此。”如果將有償的轉讓行為都視作非法牟利,實際是禁止了合同的轉讓,對于搞活流通、增進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非常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