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債權轉讓后還要寫欠條嗎

導讀: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所以,對破產企業合同債權轉讓只有通過市場拍賣程序進行才符合公開透明的競價原則,才能保證破產企業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最大利益。那么寫了債權轉讓后還要寫欠條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所以,對破產企業合同債權轉讓只有通過市場拍賣程序進行才符合公開透明的競價原則,才能保證破產企業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最大利益。關于寫了債權轉讓后還要寫欠條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寫了債權轉讓協議后還需要寫欠條嗎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而債權轉讓簽訂協議后,并沒有規定要寫欠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債權轉讓的法律后果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第一,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不得撤銷,除非受讓人同意;
第二,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第三,債權轉讓后,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歸受讓人享有(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三、破產企業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限制
(一)破產企業合同債權的轉讓主體只能是進入破產宣告程序后的破產企業清算組。除了破產企業清算組外,其他任何法律主體(包括人民法院、破產企業債權人、債務人等)都無權對破產企業合同債權的轉讓問題作出決定。此向限制符合清算組在企業破產后代行企業法人能力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破產企業轉讓的合同債權必須經過確認,沒有經過確認程序的合同債權不得進行轉讓。因為沒有經過債權確認程序,破產企業合同債權存在的真實性、時效性難以得到保證,轉讓后無法保證債權受讓人的權益。
(三)再次,轉讓破產企業合同債權必須通過公開拍賣程序。因為破產企業轉讓合同債權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將債權變成現金,以便應對破產清算費用或更公平、更及時地進行破產財產分配;同時也為了保證能對破產企業合同債權進行公平合理的定價,不致因轉讓價款太低而損害破產企業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權益。所以,對破產企業合同債權轉讓只有通過市場拍賣程序進行才符合公開透明的競價原則,才能保證破產企業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