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以后還要承擔債務嗎

導讀: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股權轉讓以后還要承擔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股權轉讓以后還要承擔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股權轉讓以后還要承擔債務嗎
股東以其出資承擔公司債務如果股東如實出資的轉讓股權后不承擔公司債務如果存在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情形的轉讓股權后仍然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權轉讓債務如何處理
股東的股權轉讓所牽涉的不只是單純的股東地位的置換和股權比例變動的內部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對外債權持有以及對外債務償還的外部問題。
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議中注明由轉讓人負責在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后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范措施。然而嚴格地說這種條款并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
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
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么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并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