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原件和照片具有相同效力嗎

導讀:
借款協議原件和照片具有相同效力嗎根據證據規則,合同的掃描件的證據效力低于原件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那么借款協議原件和照片具有相同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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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原件和照片具有相同效力嗎
根據證據規則,合同的掃描件的證據效力低于原件
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
《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
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