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配偶借款為個人債務

導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如果經雙方協商,確定雙方清償的比例,對協議達成一致的,雙方要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那么如何證明配偶借款為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如果經雙方協商,確定雙方清償的比例,對協議達成一致的,雙方要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關于如何證明配偶借款為個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證明配偶借款為個人債務
1、證明沒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1)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
(2)夫妻兩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負責,與另一方無關”類似的約定。
2、證明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1)夫妻收入較高,無需為維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未進行大的投資,借款數額較大且明顯屬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負債。
(2)從借款人多次因賭博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看,巨額借款是用于個人賭博、所欠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離婚時怎么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以共同財產清償,剩余財產平等分配。
一般地,雙方有共同財產的,那么離婚時要先拿來還債,有余額的可以再平等分配給雙方。
2、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根本沒有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