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什么

導讀:
受讓人于債權轉讓成立時,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那么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讓人于債權轉讓成立時,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關于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什么
一、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這主要體現在: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讓與,則受讓人將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關系的債權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讓與,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共同債權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給受讓人。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張的抗辯及債權的擔保情況等告知受讓人,讓與人占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并轉移。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以買賣或其有償方式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所讓與的債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項責任的特約,在讓與人故意不告知債權的瑕疵時為無效。無償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于債權轉讓成立時,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讓與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能力,不負擔保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復讓與。
二、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此種效力主要表現在: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后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