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

導讀:
對于第二種情形,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財產份額確定后,應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被執行人配偶逾期未提異議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那么哪些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第二種情形,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財產份額確定后,應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被執行人配偶逾期未提異議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關于哪些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有哪些
對于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范圍進行認定。根據《婚姻法》第19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
(一)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二)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婚姻關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
(四)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
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控制
在個人債務案件執行中,執行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應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個人債務案件,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實踐中可執行的財產可能呈現出三種形態:一是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二是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三是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對此,我們認為應區分處理:
對于第一種情形,根據動產依占有、不動產依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對于第二種情形,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后,應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