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債務該誰承擔

導讀:
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么婚前個人債務該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關于婚前個人債務該誰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個人債務該誰承擔
婚前個人債務誰來還,則要取決于夫妻一方是否將婚前個人債務用于了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以下是具體的情況:
(一)夫妻一方未將婚前個人債務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
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二)夫妻一方將婚前個人債務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