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債權轉讓

導讀:
侵權損害賠償債權轉讓侵權之債的債權不可以進行轉讓案情簡介錢某與孫某系某郵局聘用人員。為維護社會穩定,某郵局與死者家屬達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賠償款等計25.6萬元,且雙方約定將該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權追償的權力轉移給郵電局。我國法律規定了限制讓與的債權和禁止讓與的債權如人身受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3、債權讓與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孫某家屬享有的死亡補償索賠償權系孫某死亡即人身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依法禁止讓與。故郵電局與孫某家屬所訂債權轉移協議指向的交易客體非法,故其債權讓與行為無效。那么侵權損害賠償債權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損害賠償債權轉讓侵權之債的債權不可以進行轉讓案情簡介錢某與孫某系某郵局聘用人員。為維護社會穩定,某郵局與死者家屬達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賠償款等計25.6萬元,且雙方約定將該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權追償的權力轉移給郵電局。我國法律規定了限制讓與的債權和禁止讓與的債權如人身受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3、債權讓與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孫某家屬享有的死亡補償索賠償權系孫某死亡即人身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依法禁止讓與。故郵電局與孫某家屬所訂債權轉移協議指向的交易客體非法,故其債權讓與行為無效。關于侵權損害賠償債權轉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損害賠償債權轉讓
侵權之債的債權不可以進行轉讓
案情簡介
錢某與孫某系某郵局聘用人員。2012年7月5日,錢某雇請孫某為其裝修新房,因不小心踩空樓梯而意外身亡。事故發生后,錢某潛逃。為維護社會穩定,某郵局與死者家屬達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賠償款等計25.6萬元,且雙方約定將該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權追償的權力轉移給郵電局。2012年12月3日,郵局登報發表債權轉移聲明,通知錢某還款25.6萬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者孫某家屬與郵局的債權轉讓協議系無效,故郵局給付死者家屬25.6萬元并約定債權轉移協議無效,故仍應由死者家屬孫某起訴錢某賠償損失,郵局并不是適格的原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郵局代償他人侵權之債,是構成無因管理。郵局與錢某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故郵局依照無因管理之債法律關系可以向法院起訴錢某償還其已支付的賠償款25.6而萬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于本案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本案債權讓與行為無效。民法上的債權讓與是基于當事人的協議或法律的規定,由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債權人。其生效具有一定條件:1、須有債權的有效存在,這是債權讓與的基礎;2、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我國法律規定了限制讓與的債權和禁止讓與的債權如人身受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3、債權讓與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孫某家屬享有的死亡補償索賠償權系孫某死亡即人身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依法禁止讓與。故郵電局與孫某家屬所訂債權轉移協議指向的交易客體非法,故其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二、本案債務代償行為有效。這涉及民法上的第三人履行。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債務向債權人改造合同的義務,或者第三人自愿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際上可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約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債務。本案債務代償行為屬于代為清償,現行法律允許甚至鼓勵此種清償。一方面,第三人的代為清償畢竟有利于債權的實現,在一般情況下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為清償以后,第三人對于債務人享有追償權,也不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本案債務代償行為構成無因管理。1、債務代償的起因。①當第三人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代為履行時,第三人代為履行后,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取決于法律的規定。如我國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扣繳義務人及交通肇事糾紛中機動車車主的墊付責任等。②當第三人是基于債務人的意思,而代為履行時,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成立委托合同關系,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后,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處理。③當第三人履行構成無因管理時,應當按照法律對無因管理的規定處理。考察本案債務代償行為的起因,符合民法上的無因管理構成要件;2、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本案當中,錢某作為雇主應對雇員孫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郵電局不負賠償責任。事發后錢某潛逃,也未與郵電局約定墊付賠償事項。由此可知,本案事故中,郵電局即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但其代錢某先行支付的死亡賠償款實質行為是在即無法定義務也無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他人的事務,屬于干預他人事務的范疇。是國家立法鼓勵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產物。因而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