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請求其返還。
一、公司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1、公司債權轉讓的條件包括:公司債權是合法有效存在的;該債權屬于依法、依約定、依據債權的性質可以進行轉讓的;公司與受讓人協商達成一致;以及公司告知了債務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二、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
1、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成為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
(2)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實踐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解決生存期短、不良資產余額巨大的矛盾,以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占據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主導地位。但前提是必須保證公司債權性資產的權利無瑕疵。
2、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請求其返還。
(2)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