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工作內容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導讀:
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工作內容和法律依據是什么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具體工作辦法1、及時、主動向檢察機關遞交委托手續,主動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辦案人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是對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取證及申請取證權的法律依據。那么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工作內容和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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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工作內容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具體工作辦法
1、及時、主動向檢察機關遞交委托手續,主動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辦案人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
2、認真查閱、復制卷宗材料中的訴訟和鑒定文書。
3、盡早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發現辦案進程中的違法行為,并提出糾正意見。
4、根據案件情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并與辦案機關溝通交流。
5、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及時提供不起訴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
6、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定有異議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見書表明看法。
7、根據案情提出取保候審或改變強制措施的申請,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8、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錯誤查封、錯誤扣押問題,及時向辦案人員反映,并提出糾正和解決辦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依法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34條明確提出:“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是對辯護律師開始行使辯護權的具體規定,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確定律師辯護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2、刑事訴訟法第37條明確規定了辯護人的責任。這些責任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應行使,當然也是全面行使辯護職責的法律依據。
3、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這是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查閱、復制卷宗材料和會見的具體法律規定。
4、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了辯護律師經同意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這是對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取證及申請取證權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