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么

導讀:
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么一、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那么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么一、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關于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么
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五、申請支付令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