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沒有收到需要履行借款合同嗎

導讀: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那么借款沒有收到需要履行借款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關于借款沒有收到需要履行借款合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借款沒有收到需要履行借款合同嗎
借款人沒有收到借款的,出借人就構成合同違約,出借人不需要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并且要求出借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二、民間貸款糾紛的管轄
1、被告住所地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