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超過三年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導讀: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比如說,在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債權人明確表示不繼續借錢的,那么保證合同跟隨借款合同一同歸于消滅。那么民間借貸超過三年擔保人還有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比如說,在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債權人明確表示不繼續借錢的,那么保證合同跟隨借款合同一同歸于消滅。關于民間借貸超過三年擔保人還有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間借貸超過三年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民間借貸還款期限屆滿3年后,主債權訴訟時效就會屆滿后,債務人有不履行債務抗辯權,主債權無效后,擔保也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借款交付前保證人可以任意解除保證合同嗎
因為保證合同屬于從合同,是否生效得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未交付的,其實屬于效力待定,所以這個時候保證合同并非還沒生效,而是也屬于效力待定狀況。
確定保證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后,那么保證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權,而需根據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或是法定的解除規定。
按照法律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比如說遭遇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等。
2、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比如說,在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債權人明確表示不繼續借錢的,那么保證合同跟隨借款合同一同歸于消滅。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還是沒履行。比如說,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要求對方先發貨的,但是對方一直沒發貨,直到約定的發貨期限屆滿后還沒發貨的,那么交付貨款的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據以上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況,現在擔保人要求解除保證合同的,如果沒有約定的解除條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話,那么跟債權人表示不繼續擔保的,需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并且雙方還需以書面形式解除保證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