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大量舉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導讀:
離婚前大量舉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那么離婚前大量舉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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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大量舉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怎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案件中債務分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對于他們的處理,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作了規定,但在實際適用時卻是個倍感頭疼的問題。
一、共同債務的含義與種類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
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與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離婚時應當一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負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無法共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夫妻均舉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為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十年以上,復員、轉業軍人所得復員轉業費。
8、夫妻兩地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