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舉證推翻虛假的借據

導讀: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四份由被告李*朋簽名的借據。故李*朋與園藝場要求駁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被告這一主張否定了原告主張的借款關系,應當就此舉出相反證據。這里,被告舉出的證人證言對推翻借據的效力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1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提交證人的身份情況,同時協助法院通知證人參加庭審。那么怎樣舉證推翻虛假的借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四份由被告李*朋簽名的借據。故李*朋與園藝場要求駁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被告這一主張否定了原告主張的借款關系,應當就此舉出相反證據。這里,被告舉出的證人證言對推翻借據的效力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1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提交證人的身份情況,同時協助法院通知證人參加庭審。關于怎樣舉證推翻虛假的借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上店村民委員會訴稱:被告李*朋系被告**園藝場的負責人,因其承包本村土地需用資金,分別于2003年5月13日、6月17日、7月3日和7月21日向村委會借款62萬元,借款被告李*朋一直未還。現要求被告李*朋及被告**園藝場立即共同償還借款62萬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四份由被告李*朋簽名的借據。
被告李*朋、園藝場辯稱:園藝場是李*朋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李*朋以園藝場名義從村委會領取的62萬元系補償款,不是借款,收據上的“借款”字樣是村委會出納為了做賬方便而寫的,實質上該款是村委會給李*朋的占地補償款。證人楊*山(2003年任村委會主任兼村黨支部書記)、郭*玲(2003年任村委副書記)、張*明(2003年任村委會副主任)可以證實此事。故李*朋與園藝場要求駁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關鍵證據】
借據、證人證言
【舉證指導】
本案原告以借款糾紛提起訴訟。借款合同案件通常需要證明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實: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借款合同的履行情況。下面就原被告雙方的舉證進行分析。
一、原告之本證
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關系,被告負有還款義務,為此提供了2003年5月13日、6月17日、7月3日和7月21日四份借款憑據,借據上有被告李*朋的簽名。從形式上看,借據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同時也能證明借款金額和借款已經交付借款人,那么借款人的義務自然也就推導出來。
二、被告之反證
被告在質證中對原告四份借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承認借據上為被告李*朋本人簽名,但提出借據沒有反映事實真相,李*朋以園藝場名義從村委會領取的62萬元系占地補償款,,不是借款,收據上的“借款”字樣是村委會出納為了做賬方便而寫的。被告這一主張否定了原告主張的借款關系,應當就此舉出相反證據。
為此,被告方申請證人楊*山、郭*玲、張*明出庭作證,三位證人證實了被告陳述的事實。原告對三位證人的證言沒有提出有力的反駁或者有根據的異議,只表示:給付李*朋的62萬元補償費過高,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重新訂立補償協議。被告的主張實際上承認了62萬元付款實為補償款,因此法院采納了被告的證人證言,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里,被告舉出的證人證言對推翻借據的效力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證言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關鍵作用,則作出該證言的證人應當到庭作證。關鍵證人出庭確有困難且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可以直接提交書面證言。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1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提交證人的身份情況,同時協助法院通知證人參加庭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