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以離婚逃避還債如何處理

導讀: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對方以離婚逃避還債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關于對方以離婚逃避還債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方以離婚逃避還債如何處理
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合法,協議也無效。
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負的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財產不夠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逃債行為如何處理
對于離婚逃債的行為,在執行程序中,發現被執行人離婚逃債的情況,如果被執行人是在執行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執行法律文書生效后與其配偶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體現執行工作“效率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
具體處理,可分兩種情況:
1、通過婚姻登記機關離婚逃債的,應根據有關實體法認定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行為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執行人有關財產分割協議后,再裁定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