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償需要的收據是什么

導讀:
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收到了投保人的錢,總要給投保人一種證明,說明這筆錢已經收到,于是,保險代理人開立一張保費收據給投保人作為已收保費的憑據。暫保單在出具時即完全生效,并持續有效至正式保單送達時為止。暫保單并不需要列明保險安排的所有細節,但是,它足以構成正式保單所規定的全部保險合同責任義務的證據。這種保費收據具有與財產責任保險中暫保單相類似的作用。但是所不同的是,財產責任保險中暫保單是臨時書面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雙方已經完成了要約和接受的法律過程,除非存在著為法律所允許的理由,保險人不能拒絕簽發正式保單或變更保險條件。那么保險賠償需要的收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收到了投保人的錢,總要給投保人一種證明,說明這筆錢已經收到,于是,保險代理人開立一張保費收據給投保人作為已收保費的憑據。暫保單在出具時即完全生效,并持續有效至正式保單送達時為止。暫保單并不需要列明保險安排的所有細節,但是,它足以構成正式保單所規定的全部保險合同責任義務的證據。這種保費收據具有與財產責任保險中暫保單相類似的作用。但是所不同的是,財產責任保險中暫保單是臨時書面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雙方已經完成了要約和接受的法律過程,除非存在著為法律所允許的理由,保險人不能拒絕簽發正式保單或變更保險條件。關于保險賠償需要的收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賠償需要的收據是什么
根據有無臨時保險保障和保險保障的條件,保費收據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沒有任何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無條件提供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3.提供有條件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沒有任何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沒有任何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僅僅是一個保險公司收到保費的證明。
這種收據規定:本保險在首期保費交付、保單在被保險人生存并健康期間送達至并為投保人收到時生效,除非另有書面規定,本保單的生效日期與投保日期無關。由于這種收據規定保險自保單送達之日起生效,所以,這種收據也叫做“送達收據”。這種收據對保險人減低承保風險有利,但不利于他的保險營銷,因為這種保費收據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任何好處。
保費收據的產生
保費收據在最初使用時是作為壽險營銷的一種手段。壽險營銷過程通常是從壽險代理人向公眾推銷壽險開始的,他們首先需要同顧客—潛在的投保人討論顧客可能需要的保險保障,然后,潛在的投保人自己或由保險代理人代替填寫投保單,把填寫好的投保單交給保險代理人,同時交納首期保費,保險代理人收下投保單和首期保費,將它們轉交給保險公司承保。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收到了投保人的錢,總要給投保人一種證明,說明這筆錢已經收到,于是,保險代理人開立一張保費收據(premiumreceipt)給投保人作為已收保費的憑據。在一般情況下,這個收據只是表示“已經收到了投保人首期保費”,并不意味著投保人/被保險人自其交納首期保費時起獲得了保險保障。
后來,在有些情況下保險人愿意給予投保人某種不完全的或有條件的承諾。
例如,規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符合公司規定的承保條件,也叫做具有可保性,保險人將接受投保,出具正式保單,保險的有效期將從收據簽發的日期開始。這種保費收據一方面給予投保人某種心理上的滿足;另一方面,也給保險人自己留下一條退路。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不符合承保條件,保險人可以拒絕承保,退還首期保費。在這種情況下,單純的保費收據就變成了某種有條件的承諾。
使用保費收據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某種程度的保障,有利于保險公司擴大人身保險的銷售;也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許能夠馬上得到某種保險保障的機會。
保費收據和暫保單的區別
暫保單是財產責任保險的簡式、臨時保險合同。暫保單在出具時即完全生效,并持續有效至正式保單送達時為止。暫保單并不需要列明保險安排的所有細節,但是,它足以構成正式保單所規定的全部保險合同責任義務的證據。
保費收據則不同,它只是人身保險中交納保費,通常是首期保費,和可能獲得預期保險保障的證據。這種預期的保險保障通常取決于一些事先規定的先決條件,一旦不存在這些先決條件,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至少不承擔投保人原先打算要求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有充分的理由對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請求。
無條件提供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
無條件提供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規定:如果投保時即已支付首期保費,保險人自收到上述保費之時起其所負保險責任與保險人出具并送達保單時應負保險責任相同,臨時保險的有效期至:(1)為正式保單所替代,或(2)投保單為保險人所拒絕時止,四十五天不答復即視同拒絕。
這種保費收據具有與財產責任保險中暫保單相類似的作用。但是所不同的是,財產責任保險中暫保單是臨時書面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雙方已經完成了要約和接受的法律過程,除非存在著為法律所允許的理由,保險人不能拒絕簽發正式保單或變更保險條件。而人身保險中的這種提供無條件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所提供的保險保障既是無條件的,又是有條件的。在保險公司拒絕投保單之前,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承保傷害,保險人應無條件履行賠付義務;但是,投保人/被保險人雖然享有臨時保險保障期間的無條件保險保障,保險人仍然擁有拒絕投保人要約并終止這種保障的權利。
考慮到人身保險的特殊性,臨時保障期間的無條件保險對保險人更為不利,保險人多不愿意采用這種保費收據。為兼顧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雙方的利益,產生了第三種提供有條件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這也是使用最廣泛的保費收據。
提供有條件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
這種提供有條件臨時保險保障的保費收據就是通常英文中所稱的“conditionalreceipt”或“conditionalpremiumreceipt”。根據“條件”的不同,這種保費收據又可分為:(1)批準型保費收據;(2)符合保險條件型保費收據;和(3)其他類型保費收據。
(1)批準型保費收據(approvaltype)。這種保費收據規定:保險人所提供的保險保障自保險人批準(投保書或體檢結果)之時起生效。這就是說,保費收據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所享有的保險保障是從保險人批準的時候開始的。
例如,3月11日投保人填寫了投保書并支付了首期保費;3月10日保險人批準同意承保,并出具保單;3月15日被保險人意外死亡;3月15日保單送達被保險人處所。這種情況下,保單雖然并未送達被保險人,保險責任是于保險批準時起生效的,所以,保險公司需要履行按照保險合同規定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2)符合保險條件型保費收據(insurabilitytype)。這是一種目前使用最廣泛的保費收據。這種保費收據通常規定:本保險自本收據出具之日起,或者,自體檢之日起生效,但以投保人/被保險人在該日符合保險條件者為限。
理賠原則
重合同,守信用。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堅持實事求是。在處理賠案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給付標準、給付金額。
主動,迅速,準確,合理。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托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