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主體和客體的關系和義務是什么

導讀:
民間借貸的主體和客體的關系和義務是什么民間借貸的主體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許多情況下還有其他關聯人參與,如擔保人、居間人、介紹人、見證人等,這些關聯人因行為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也各不相同。保證人有可能兼居間人、介紹人、見證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擔保人,他不是民間借貸的當事人,而是保證關系中的當事人,主要任務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履行代償債務義務。因此,介紹人和見證人一般不用承擔還款責任。民間借貸的見證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當事人交接借款時請見證人親眼見證,而是請見證人在借據上簽名。那么民間借貸的主體和客體的關系和義務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的主體和客體的關系和義務是什么民間借貸的主體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許多情況下還有其他關聯人參與,如擔保人、居間人、介紹人、見證人等,這些關聯人因行為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也各不相同。保證人有可能兼居間人、介紹人、見證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擔保人,他不是民間借貸的當事人,而是保證關系中的當事人,主要任務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履行代償債務義務。因此,介紹人和見證人一般不用承擔還款責任。民間借貸的見證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當事人交接借款時請見證人親眼見證,而是請見證人在借據上簽名。關于民間借貸的主體和客體的關系和義務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的主體和客體的關系和義務是什么
民間借貸的主體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許多情況下還有其他關聯人參與,如擔保人、居間人、介紹人、見證人等,這些關聯人因行為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也各不相同。
不同身份,不同責任。
(一)擔保人
民間借貸保證人,是指與出借人(債權人)約定,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當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代償債務的一方當事人。
擔保分兩種: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不能滿足后,方可向擔保人主張;負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
保證人有可能兼居間人、介紹人、見證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擔保人,他不是民間借貸的當事人,而是保證關系中的當事人,主要任務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履行代償債務義務。我國法律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介紹人和見證人一般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二)居間人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托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三)介紹人
是指借款關系中介紹雙方認識并達成某種協議的人,一般無需在借據或合同中署名。民間借貸的介紹人與居間人比較相似,其介紹行為大致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僅僅介紹貸款人與借款人相識,有關借貸事項全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二是幫助雙方相識的同時,介紹當事人的借貸意向,使之發生借貸關系;三是雙方已經相識,介紹人僅為之介紹借貸意向。介紹人與居間人的行為方式雖然有所不同,但區分兩者的法律責任沒有多大意義,即善意介紹人在實體上是不承擔任何權利和義務的,惡意介紹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見證人
是指在場看見雙方實施借款行為的證人,起著證明借貸關系的作用,見證人可以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但一般需冠以“見證人”字樣。在民間借貸發生時,出借人對借款人不放心,為防止日后借款人賴賬,或者借款人為了讓出借人放心,說明自己不會賴賬,邀請第三者出面見證。民間借貸的見證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當事人交接借款時請見證人親眼見證,而是請見證人在借據上簽名。
實務提醒
由于民間借貸具有自由性、隨意性等特征,當事人法律知識又比較欠缺,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本來是居間人或介紹人或見證人,在借據、借條等合同文書上為寫明自己是居間人或介紹人或見證人,卻在借款人書名位置上簽字,結果在書面上被確認為共同借款人;二是行為人本來是居間人或介紹人或見證人,卻在借據、借條等合同文書上保證人書名位置上簽字,結果在書面上被確認為保證人。
作為出借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可以根據擔保合同要求朋友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朋友是承擔連帶擔保的,債權到期之后,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約定朋友承擔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日常交易中,應提高風險意識,千萬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責任。雖然作為見證人簽字,一般無需承擔還款責任,但必須注意,在簽字時應表明“見證人”身份,在寫下“見證人”字樣后,再緊挨著簽下自己的名字,否則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簽名前添加“借款人”、“擔保人”、“保證人”等字樣,當簽字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時僅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時,就可能被判決承擔借款人還款責任或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