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中利息并入了原款計算其利息是否合理

導讀:
2014年6月11日經結算前述兩款本息合計160525元,被告支付了1525元后向原告出具了“今借幸某現金壹拾肆萬元整,約定月息1.25%,期限不超過一年”等字樣的借條一張。最后發展為完全支持,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205條將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規定為借款人的一項法定義務,這意味著借款人未按照此規定支付利息,將要承擔逾期違約責任。在雙方未約定的情況下,利息逾期支付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致同意將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一并轉入原本金中,當然更不為法律法規所禁止,這是對利息作為一種資本收入,是公民的合法收入的一種新的認識的結果。那么民間借款中利息并入了原款計算其利息是否合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4年6月11日經結算前述兩款本息合計160525元,被告支付了1525元后向原告出具了“今借幸某現金壹拾肆萬元整,約定月息1.25%,期限不超過一年”等字樣的借條一張。最后發展為完全支持,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205條將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規定為借款人的一項法定義務,這意味著借款人未按照此規定支付利息,將要承擔逾期違約責任。在雙方未約定的情況下,利息逾期支付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致同意將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一并轉入原本金中,當然更不為法律法規所禁止,這是對利息作為一種資本收入,是公民的合法收入的一種新的認識的結果。關于民間借款中利息并入了原款計算其利息是否合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5月27日,被告饒某向原告幸某借款11萬元,同年6月12日又向原告借款1.5萬元,皆約定按月利率1.25%計息,期限一年。2014年6月11日經結算前述兩款本息合計160525元,被告支付了1525元后向原告出具了“今借幸某現金壹拾肆萬元整,約定月息1.25%,期限不超過一年”等字樣的借條一張。因被告無現金償還,2015年4月份原告要求被告加上一年的利息另行出具借條,被告不愿出具,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40000元,并按約定月利率1.25%承擔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辯稱,現有借條款額只有12.5萬元本金在內,是通過利滾利才滾動到現有數目,國家不保護復利,對復利部分應剔除。
【分歧】
案件在審判中有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利息的利息為復利,復利不受法律保護,只能判本金12.5萬元的利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被告出具的借條中確有復利存在,但并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借款到期利息是原告的應得合法收入,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條應視為成立了新的借貸關系,只不過錢款已在被告處,原告無需再履行交付借款的義務,故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故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