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條例

導讀: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單位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城鄉個人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契約),參照本條例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銀行、信用合作社簽訂借款合同和發放貸款。第四條借款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那么借款合同條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單位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城鄉個人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契約),參照本條例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銀行、信用合作社簽訂借款合同和發放貸款。第四條借款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關于借款合同條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借款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信貸計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借款方)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貸款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城鄉個人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契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借貸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照國家政策、依據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銀行、信用合作社簽訂借款合同和發放貸款。
第四條借款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訂立履行
第五條借款方借款必須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審查認可后,即可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借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額;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七、保證條款;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七條借款方申請借款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并有適銷適用的物資和財產作貸款的保證。借款方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方有權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借款方不完全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借款條件,但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款時,可以提出申請,但需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同意,并報經貸款方上級批準后,方可借款。
第八條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需要保證人的,或者經當事人一方提出或雙方協商需要保證人的,保證人必須具有足夠代償借款的財產。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
第九條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必須按期還本付息。
第十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