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受法律保護嗎

導讀:
2008年5月1日,被告劉某因資金周轉向原告楊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款100000元,月息1.5分;2009年5月1日,被告劉某因資金不足未能償還借款,在原告楊某要求下更換了借條,將利息計入本金,約定借款120000元,月息1.5分;2012年3月1日,被告劉某依然未能歸還借款,在原告楊某要求下,再次更換了借條,并將利息計入本金,約定借款180000元,月息1.5分。2013年11月18日,原告楊某訴至法院,稱被告劉某欠款不還,要求劉某歸還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約支付利息。被告劉某認為,180000元的借條是計算了復利的結果,不應重復計算利息。那么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受法律保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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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被告劉某因資金周轉向原告楊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款100000元,月息1.5分;2009年5月1日,被告劉某因資金不足未能償還借款,在原告楊某要求下更換了借條,將利息計入本金,約定借款120000元,月息1.5分;2012年3月1日,被告劉某依然未能歸還借款,在原告楊某要求下,再次更換了借條,并將利息計入本金,約定借款180000元,月息1.5分。2013年11月18日,原告楊某訴至法院,稱被告劉某欠款不還,要求劉某歸還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約支付利息。
被告劉某認為,180000元的借條是計算了復利的結果,不應重復計算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法律保護,但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后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據再計算復利,其利息應當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故對原告要求按本金180000元計算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仍應以借款本金100000元從2008年5月1日起按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率月息1.5計息。
【評析】
“轉條”行為在民間借貸中很常見,即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或出借人催要后,因不能支付本息,而與出借人約定重新出具借條,并將之前的利息計入本金的行為。“轉條”行為屬民間意思自治,如雙方按約履行則可,如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對出借人、借款人雙方都存在利益損害的可能。
對于出借人而言,法律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一旦“轉條”行為經法院認定屬實,則只能依照最初的本金,按照雙方約定,計算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雖然借款人出具借條的行為屬于“約定”和“自愿”,但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對于借款人而言,證明“轉條”行為的存在有很大的難度,一旦出借人不承認,自己又沒有證據證明出具借條時將利息計入本金,則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誠信是民間契約的基礎,對于借款人而言,守約還款方能再借不難,對于出借人而言,不貪高利以法護已,方能贏得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