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裁定執行異議的方式

導讀:
執行法院遂作出裁定,查封**地產公司名下已調換給葉某的兩套房屋,經司法評估,執行法院對上述兩套房屋進行司法拍賣。執行法院將該兩套房屋作為沈某的財產予以查封并委托拍賣不當,損害了其債權受償,請求對異議房屋停止拍賣,解除查封。而**公司作為**地產公司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對爭議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應裁定駁回**公司的異議申請。執行行為異議如果涉及審查執行標的權屬爭議,審查結論異議人或當事人只能通過復議解決,不能另行提起訴訟查明權屬爭議。那么如何裁定執行異議的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法院遂作出裁定,查封**地產公司名下已調換給葉某的兩套房屋,經司法評估,執行法院對上述兩套房屋進行司法拍賣。執行法院將該兩套房屋作為沈某的財產予以查封并委托拍賣不當,損害了其債權受償,請求對異議房屋停止拍賣,解除查封。而**公司作為**地產公司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對爭議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應裁定駁回**公司的異議申請。執行行為異議如果涉及審查執行標的權屬爭議,審查結論異議人或當事人只能通過復議解決,不能另行提起訴訟查明權屬爭議。關于如何裁定執行異議的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魏某訴沈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沈某向魏某償還1000萬元借款及利息。2015年8月本案強制執行后,法院查明沈某與前妻葉某已離婚,葉某名下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后置換為兩套安置房屋,該兩套安置房尚登記在**地產公司名下。執行過程中,葉某愿意以上述兩套房屋為沈某的債務作擔保,同意法院處置用于償付魏某的債權。**地產公司向法院書面承諾,上述兩套房屋已提供給政府作為安置房調換給葉某,經葉某請求,**地產公司同意法院查封拍賣。執行法院遂作出裁定,查封**地產公司名下已調換給葉某的兩套房屋,經司法評估,執行法院對上述兩套房屋進行司法拍賣。拍賣中,**公司提出異議稱,其訴**地產公司借款合同案正在其他法院審理,該案訴前保全在執行法院后輪候查封了**地產公司的上述兩套房屋。執行法院將該兩套房屋作為沈某的財產予以查封并委托拍賣不當,損害了其債權受償,請求對異議房屋停止拍賣,解除查封。
【分歧】
對于本案執行異議應按執行行為異議還是案外人異議審查以及如何裁定,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按執行行為異議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異議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本案異議房屋登記在**地產名下,**公司以**地產公司在訴債權人身份,提出對該房屋查封和拍賣可能侵犯其輪候查封的債權受償權,請求停止拍賣和解除查封的異議成立。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按案外人異議審查,**公司提出異議針對的是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屬,提出異議的目的在于排除對登記在其債務人名下異議房屋的執行,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屬爭議的異議應按案外人異議審查,對審查結果不服的,異議人或當事人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公司作為**地產公司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對爭議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應裁定駁回**公司的異議申請。
【解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按案外人異議審查為宜。
《異議規定》第五條對利害關系人能夠提出行為異議的情況進行了列舉,第一類即為輪候查封的他案債權人。**公司作為輪候查封的他案債權人,提出法院的查封拍賣損害了其債權受償,似乎無疑屬于該種類型,應按執行行為審查。但筆者認為,執行行為異議旨在糾正執行程序和執行措施的違法,并不以排除執行為必要;執行行為異議以程序審查、形式審查為原則,一般不涉及執行標的權屬爭議的實質審查。執行行為異議如果涉及審查執行標的權屬爭議,審查結論異議人或當事人只能通過復議解決,不能另行提起訴訟查明權屬爭議。本案**公司提出異議的實質目的在于排除法院對登記在其債務人名下的兩套房屋的執行,阻卻法院對該兩套房屋的拍賣轉讓,并非單純為糾正執行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從**公司提出異議的目的以及審查該異議必定涉及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的爭議來看,本案按案外人異議審查為宜。如果異議人或當事人對審查結論不服,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查明執行標的權屬爭議。由此,因本案涉及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屬爭議的審查,雖不是典型形式的案外人異議,但為后續保障異議人和當事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屬爭議的解決,應按案外人異議審查為宜。
第二,本案應裁定駁回**公司的異議申請。
針對認為本案**公司不是基于其自己對執行標的擁有實體權利而主張排除法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不符合案外人異議的理由。筆者認為,雖然本案**公司不是基于自己對執行標的擁有實體權利,但對其異議審查卻必然涉及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屬的爭議認定。如果按執行行為異議審查,法院以形式審查原則和物權登記原則對執行標的權屬作出認定后,異議人或當事人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為保障異議人和當事人在對異議結論不服時能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執行標的實體權屬爭議的權利,還是應按標的異議審查。而審查結論則是基于**公司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執行的實體權利而駁回其異議申請。也即**公司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屬是駁回異議的理由,而不是不應按案外人異議審查的理由。所以本案應裁定駁回**公司的異議申請,當事人對裁定結論不服的,可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