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關于夫妻債務確定

導讀:
民間借貸中關于夫妻債務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夫或妻一方,該筆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民間借貸中關于夫妻債務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中關于夫妻債務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夫或妻一方,該筆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民間借貸中關于夫妻債務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中關于夫妻債務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夫或妻一方,該筆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借款人夫或妻個人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承擔: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民間借貸,夫妻之間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借貸雙方約定為夫妻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實行“AA”制且出借人知道是“AA”制的。該法律規定,一方面加大了對出借人債權的保護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大大加劇了當事人結婚所帶來的“破產風險”。
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