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綜合各因素認定借貸關系真實性

導讀:
對于大額借貸,人民法院通常應當對借款合同、借據、銀行資金往來交付證據、企業會計資料等綜合審查認定。在當事人對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存在異議,或者雖然案件當事人雙方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可能涉及虛假訴訟的時候,則為了進一步查明借貸關系的真實性,有必要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和財產變動情況等予以審查,從而對交易是否實際發生作出綜合判斷。那么如何綜合各因素認定借貸關系真實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大額借貸,人民法院通常應當對借款合同、借據、銀行資金往來交付證據、企業會計資料等綜合審查認定。在當事人對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存在異議,或者雖然案件當事人雙方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可能涉及虛假訴訟的時候,則為了進一步查明借貸關系的真實性,有必要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和財產變動情況等予以審查,從而對交易是否實際發生作出綜合判斷。關于如何綜合各因素認定借貸關系真實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借貸金額
通常情況下,人們在對待不同的借貸金額時,采取的謹慎注意程度往往存在差別,在借貸金額不大的情況下,資金交付方式選擇多樣性、隨意性較強,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果出借人主張借款通過現金方式支付,通常通過審查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實查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借貸事實。對于大額借貸,人民法院通常應當對借款合同、借據、銀行資金往來交付證據、企業會計資料等綜合審查認定。對出借人主張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的大額借貸,在出借人無法提供借據等債權憑證之外的其他證據證明借款已經實際支付的情況下,則應當進一步審查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借款人與出借人的關系、交易習慣等相關事實,從而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成立。此外,借貸金額與當事人之間的親疏關系、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借款來源和用途等相關事實均有不同程度的牽連,查清借貸金額本身不僅是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借款本金的需要,也是進一步結合其他事實認定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的必要一環。
2、款項交付
?款項交付事實的查清,一般應當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況等多方面內容。其中,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項系通過銀行轉賬、票據支付還是現金支付等方式予以實際交付。在司法實踐中,出借人對于難以證明實際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張系以現金方式交易從而逃避舉證證明款項已經實際交付的事實,對此應當謹慎對待。對于出借人主張以現金交付的借款,則應當對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細節進一步予以審查確認,從而力求查明款項交付的事實。
3、當事人的經濟能力
審查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主要是對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和錢款來源進行審查,同時也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和借款用途予以審查,從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形成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的內心確信。在當事人對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存在異議,或者雖然案件當事人雙方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可能涉及虛假訴訟的時候,則為了進一步查明借貸關系的真實性,有必要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和財產變動情況等予以審查,從而對交易是否實際發生作出綜合判斷。
4、交易習慣
之所以在合同解釋上考慮交易習慣,是因為作為交易主體的行為,通常受到習慣的支配,有時當事人之所以沒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是因為雙方對于也已形成的交易習慣均認為自然屬于合同內容,無須明示。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于自己所主張的交易習慣,需要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一方面,需要證明確實存在該交易習慣,另一方面該交易習慣應當為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和遵循。由于交易習慣的多樣性,在認定和適用時,應當特別注意公開性、公認性、合法性原則,除能夠證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特別交易習慣外,對于更大范圍內的交易習慣,應當原則上以一定地域或行業內反復、穩定存在,具有區域或行業內交易主體共同認知和認可的習慣,方能確認為交易習慣,而且,交易習慣的運用應當以不具備反證為前提。
5、證人證言
?需要明確的是,人民法院在審查證人證言時,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特別是對于客觀證據較為薄弱的案件,更要注意甄別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在認定證人證言的時候,還可以靈活運用對質等方法,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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