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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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如何認定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的認定主要通過民間借貸案件的舉證責任、出借人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的證明應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以及對于大額現金交付的事實需要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審慎認定。那么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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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的認定主要通過民間借貸案件的舉證責任、出借人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的證明應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以及對于大額現金交付的事實需要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審慎認定。
一、民間借貸案件的舉證責任
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借條為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憑證,同時具有推定借貸事實已實際發生的初步證據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抗辯,且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出借人還應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本案中,原告對于借貸事實的證據只有借條,對于金錢的給付只有原告自己的陳述,被告對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抗辯構成合理抗辯,法院對本案中的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原告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原告未能進一步補強證據,其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支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出借人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的證明應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三、對于大額現金交付的事實需要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審慎認定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大額現金支付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進行。因此在出借人持有借條并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情形下,審查借貸是否實際發生存在較大難度。對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及來源、出借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借貸雙方的關系、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當事人庭審陳述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