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為什么不要直接交付現金

導讀:
二審江蘇高院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釋明,出借人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用以補證其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因此,僅憑借條或借款人徐某丟棄借條的行為,尚不能認定出借人已將2170萬元借款本金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劉某在**公司、徐某未歸還另案借款的情形下又繼續出借大額款項,行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條所載本金數額中包含高額利息的可能性。那么民間借貸為什么不要直接交付現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審江蘇高院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釋明,出借人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用以補證其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因此,僅憑借條或借款人徐某丟棄借條的行為,尚不能認定出借人已將2170萬元借款本金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劉某在**公司、徐某未歸還另案借款的情形下又繼續出借大額款項,行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條所載本金數額中包含高額利息的可能性。關于民間借貸為什么不要直接交付現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為什么不要直接交付現金
尤其對于大額借款,而且原告(出借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法庭需審查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次數、在場人員,以及出借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當地或者借貸雙方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相關其他間接證據,必要時通過依職權調查、隔離質證、交叉詢問等方式,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優勢證據規則),并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并進而裁判是否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
一、案例
原告劉某訴稱借款2170萬元給**公司、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借款人簽字確認的122張借條為據,借條均載明:“今向劉某借款現金×元;在約定借款期限屆至時,應于歸還本金當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銀行商業經營性貸款利率(或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人在借期內定期向劉某出具《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此后雙方簽訂《結算協議書》,約定借款人應于同年7月19日前還清借款。**公司、徐某另出具《承諾書》,承諾就占用資金給劉某造成的投資損失,另支付補償款253萬元。2010年7月19日,約定還款期限屆至,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復印借條原件時,徐某將封存借條原件的檔案袋扔出窗外,后無法找到。劉某因要款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借款人**公司、徐某還本付息。
被告**公司、徐某共同答辯稱:案涉借款事實未實際發生,劉某主張的借條金額均為其他借款(已形成另案訴訟)滾動計算而來的高額利息,因另案訴訟查封**公司的土地、設備,其于無奈之下被迫簽訂系列書面文件,請求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一審南京中院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借款人抗辯未實際收到款項的情況下,劉某就該節事實僅作口頭陳述,未能提交其他證據加以證實。據其陳述,其在另案借款未還的情況下,又將2170萬元出借給**公司、徐某,案涉金額較大且均以現金方式交付,該行為本身與常理不符。劉某起訴主張業已發生的借款事實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僅憑《結算協議書》、《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等主張權利依據不足。該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江蘇高院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釋明,出借人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用以補證其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二審法院認為:
第一,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借條為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憑證,同時具有推定借貸事實已實際發生的初步證據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抗辯,且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出借人還應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本案中,122張借條除簽字以外的內容均由出借人事先打印提供、大額借款均以現金交付缺少銀行轉賬憑證,且款項交付方式與另案大額借款通過銀行轉賬的交易習慣不符,此外劉某承認借條金額中還存在將利息預先計入本金的情況。因此,僅憑借條或借款人徐某丟棄借條的行為,尚不能認定出借人已將2170萬元借款本金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劉某在**公司、徐某未歸還另案借款的情形下又繼續出借大額款項,行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條所載本金數額中包含高額利息的可能性。劉某提交的《結算協議書》、《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雖形式完備,但該兩份證據中的結算數額系依據借條數額計算而來,并不能證明借款本金交付的事實。因此,出借人應補充提交證據證明出借款項的來源、其具有支付大額借款的能力等,以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
第二,在出借人在二審中補充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的情形下,對于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及借款本金的數額,應從在案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邏輯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首先,劉某提交的銀行提現憑證能夠證明其具有出借大額款項的支付能力。其次,經審查,劉某在另案中提交的證據系兩份借款協議,而本案借款均以借條方式形成,應認定兩案所涉借款法律關系彼此獨立。再次,銀行提現憑證不能直接證明劉某向**公司、徐某交付借款,僅能證明劉某在當日支取現金,對于款項支取后的去向,還應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予以印證。此時借條的性質類似于“收條”,如出借人支取款項的時間、金額與借款人出具借條的時間、借條所載金額均能一一對應,則能形成證明借貸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鏈,證明出借人劉某在支取現金后,將該筆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三,案涉122張借條約定的利率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應予保護。該約定利率為借期內利率,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償還期限為2010年7月19日,故利息起算的時間應為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后的次日,即2010年7月20日。
第四,《承諾書》未記載253萬元補償款的計算依據,對約定補償款253萬元的性質,應認定為借款人**公司、徐某承諾的對于逾期償還借款所承擔的違約金。本案中,劉某主張的逾期還款利息已經達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超出的部分,不應予以保護。
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改判: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公司、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劉某借款本金871.54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三、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最高法院觀點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2011]336號)
第七條:注意防范、制裁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2013年10月發布)
第十八條【民間借貸事實的審查】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當根據借貸金額大小、款項交付、貸款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三、各地高院觀點
(一)浙江高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2號)
第十七條現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后果。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二)江蘇高院
江蘇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2013〕1號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于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經辦人到庭,說明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說明義務的,應當舉證不能的后果。
借據載明的絕大部分金額通過轉賬支付,出借人主張剩余部分系采用現金交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南京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0年7月7日寧中法審委[2010]4號)
第十八條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于數額較大的現金交付,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對于數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金額大小的界定,可根據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差異等,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三)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滬高法民一[2009]17號)
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借款人自認仍應進行審查
為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惡意侵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無明顯對抗,或案件的處理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針對不同情況,還應當分別審查:(一)借款人自認締結口頭合同的,應審查口頭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約定的內容、履行的過程、經辦人情況等細節;(二)借款人自認收到大額資金的,若錢款通過銀行轉賬進行交付的,還應審查銀行往來憑證;若通過現金方式進行交付,還應審查交付的金額、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員、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經濟狀況等細節,必要時可審查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員的經濟狀況、借款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關系、所借錢款的用途等情況。
上述情況下,因查明事實的需要,還應采取隔離質證、交叉詢問等方式對當事人的自認進行審查,必要時還可主動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四)重慶高院
重慶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1年8月發布)
8、對于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出借人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陳述支付方式為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
18、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額、支付方式、高利貸等事實。
(五)安徽高院
關于印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皖高法[2013]470號)
第十二條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無法查明事實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條出借人主張現金支付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貸金額大小、款項交付、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細節、交易習慣、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系親疏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六)內蒙古高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發布日期:2013-09-15)
9.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嚴格審查案件事實,防范虛假訴訟:
(一)出借人主張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
(二)借據存在偽造可能;
(三)借款金額較大但無銀行轉賬憑證;
(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
(五)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
(六)調解協議達成異常容易等情形。
10.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范:
(一)根據借貸事實相關證據,結合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大小、當事
(二)要求當事人到庭陳述借款細節,必要時采取隔離質證、交叉詢問等方式對當事人的自認進行審查;
(三)加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的力度和范圍,及時核實案件相關事實和依據;
(四)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合法性、真實性的審查。
四、律師觀點
綜上,審判實踐中,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不僅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借據是否真實有效,還要審查其履行情況。
尤其對于大額借款,而且原告(出借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法庭需審查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次數、在場人員,以及出借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當地或者借貸雙方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相關其他間接證據,必要時通過依職權調查、隔離質證、交叉詢問等方式,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優勢證據規則),并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并進而裁判是否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
研究本課題以及最高院、各地省高院的相關司法觀點,目的有三點:
第一,有助于在具體案件代理過程中有的放矢,通過充分和有技巧的舉證、質證和辯論,來獲得對本方當事人更加有利的判決。
第二,有助于提醒當事人充分注意交易風險,幫助當事人提前進行風險控制,盡可能在交易過程中保留證據、規范交易行為,以防后面維權時被動甚至敗訴。
第三,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綜合各地高院、中院相關文件的基礎上,盡快組織專家,研究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統一裁判尺度,以降低和避免同案不同判情況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