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這種事千萬別干2170萬現金飛了

導讀:
民間借貸中這種事千萬別干2170萬現金飛了民間借貸中大額現金交付該如何認定?2010年7月19日,約定還款期限屆至,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復印借條原件時,徐某將封存借條原件的檔案袋扔出窗外,后無法找到。據其陳述,其在另案借款未還的情況下,又將2170萬元出借給**公司、徐某,案涉金額較大且均以現金方式交付,該行為本身與常理不符。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僅憑借條或借款人徐某丟棄借條的行為,尚不能認定出借人已將2170萬元借款本金實際交付給借款人。那么民間借貸中這種事千萬別干2170萬現金飛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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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某訴稱借款2170萬元給**公司、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借款人簽字確認的122張借條為據,借條均載明:“今向劉某借款現金×元;在約定借款期限屆至時,應于歸還本金當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銀行商業經營性貸款利率(或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人在借期內定期向劉某出具《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此后雙方簽訂《結算協議書》,約定借款人應于同年7月19日前還清借款。**公司、徐某另出具《承諾書》,承諾就占用資金給劉某造成的投資損失,另支付補償款253萬元。2010年7月19日,約定還款期限屆至,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復印借條原件時,徐某將封存借條原件的檔案袋扔出窗外,后無法找到。劉某因要款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借款人**公司、徐某還本付息。
民間借貸中這種事千萬別干2170萬現金飛了
民間借貸中大額現金交付該如何認定?且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關-倩的文章-----《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的認定》
【案情概要】
原告劉某訴稱借款2170萬元給**公司、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借款人簽字確認的122張借條為據,借條均載明:“今向劉某借款現金×元;在約定借款期限屆至時,應于歸還本金當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銀行商業經營性貸款利率(或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人在借期內定期向劉某出具《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此后雙方簽訂《結算協議書》,約定借款人應于同年7月19日前還清借款。**公司、徐某另出具《承諾書》,承諾就占用資金給劉某造成的投資損失,另支付補償款253萬元。2010年7月19日,約定還款期限屆至,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復印借條原件時,徐某將封存借條原件的檔案袋扔出窗外,后無法找到。劉某因要款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借款人**公司、徐某還本付息。
被告**公司、徐某共同答辯稱:案涉借款事實未實際發生,劉某主張的借條金額均為其他借款(已形成另案訴訟)滾動計算而來的高額利息,因另案訴訟查封**公司的土地、設備,其于無奈之下被迫簽訂系列書面文件,請求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借款人抗辯未實際收到款項的情況下,劉某就該節事實僅作口頭陳述,未能提交其他證據加以證實。據其陳述,其在另案借款未還的情況下,又將2170萬元出借給**公司、徐某,案涉金額較大且均以現金方式交付,該行為本身與常理不符。劉某起訴主張業已發生的借款事實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僅憑《結算協議書》、《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等主張權利依據不足。該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釋明,出借人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用以補證其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
二審法院認為:
第一,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借條為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憑證,同時具有推定借貸事實已實際發生的初步證據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抗辯,且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出借人還應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
本案中,122張借條除簽字以外的內容均由出借人事先打印提供、大額借款均以現金交付缺少銀行轉賬憑證,且款項交付方式與另案大額借款通過銀行轉賬的交易習慣不符,此外劉某承認借條金額中還存在將利息預先計入本金的情況。因此,僅憑借條或借款人徐某丟棄借條的行為,尚不能認定出借人已將2170萬元借款本金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劉某在**公司、徐某未歸還另案借款的情形下又繼續出借大額款項,行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條所載本金數額中包含高額利息的可能性。劉某提交的《結算協議書》、《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雖形式完備,但該兩份證據中的結算數額系依據借條數額計算而來,并不能證明借款本金交付的事實。因此,出借人應補充提交證據證明出借款項的來源、其具有支付大額借款的能力等,以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
第二,在出借人在二審中補充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的情形下,對于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及借款本金的數額,應從在案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邏輯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首先,劉某提交的銀行提現憑證能夠證明其具有出借大額款項的支付能力。其次,經審查,劉某在另案中提交的證據系兩份借款協議,而本案借款均以借條方式形成,應認定兩案所涉借款法律關系彼此獨立。再次,銀行提現憑證不能直接證明劉某向**公司、徐某交付借款,僅能證明劉某在當日支取現金,對于款項支取后的去向,還應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予以印證。此時借條的性質類似于“收條”,如出借人支取款項的時間、金額與借款人出具借條的時間、借條所載金額均能一一對應,則能形成證明借貸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鏈,證明出借人劉某在支取現金后,將該筆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三,案涉122張借條約定的利率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應予保護。該約定利率為借期內利率,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償還期限為2010年7月19日,故利息起算的時間應為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后的次日,即2010年7月20日。
第四,《承諾書》未記載253萬元補償款的計算依據,對約定補償款253萬元的性質,應認定為借款人**公司、徐某承諾的對于逾期償還借款所承擔的違約金。本案中,劉某主張的逾期還款利息已經達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超出的部分,不應予以保護。
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改判: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公司、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劉某借款本金871.54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三、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主要存在兩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的民間借貸,包括私人借貸、企業間借貸、企業和個人之間借貸;二是有組織的借貸,包括合會、標會、地下錢莊、典*行、擔保公司、私募基金等。
近年來,民間借貸融資總量不斷上升、單筆發生額不斷擴大,成為民間資本投資的重要渠道,尤其成為中小企業重要的資金來源。隨之而來的是大量民間借貸案件涌入各地法院,立法相對滯后導致大量疑難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澄清和解決,特別是針對該類案件具有的隱蔽型較強的特點,還需要法院進行審查甄別。主要體現為:主體隱蔽,即以自然人出面訴訟,以私人借貸形式掩蓋有組織借貸;約定內容隱蔽,隱性利率大量存在、利息預先計入本金,還有以假買賣掩蓋真借貸的情形等。由于協議起草多由專業的法律人士參與,書面文件格式齊備、約定內容規范,審查難度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