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都有哪些

導讀: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那么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關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都有哪些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證券、期貨經紀;
(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資產管理;
(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
(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二、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
1.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各類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海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2.兜售所謂原始股或基金份額;
3.以所謂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國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未經證監會批準,非法向社會公眾推銷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4.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為名,詐騙群眾錢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