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良資產必須多久處置

導讀:
不良資產貸款處置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那么銀行不良資產必須多久處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良資產貸款處置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關于銀行不良資產必須多久處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銀行不良資產必須多久處置
銀行不良資產一般在三年內處置,否則會超過訴訟時限。不良資產貸款處置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
采取適當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有效催收。金融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
(一)有約定的,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存款賬戶上扣收款項;
(二)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債權,直接要求債務人、保證人履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主張權利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一種方式。從中斷時起,訴訟期間重新計算。催款通知書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憑證,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為防止逾期貸款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導致喪失法律保護,金融機構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及時發出催款通知書,催款通知書應當由債務人簽字蓋章,簽署回執;對于保證貸款,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發出催款通知書,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當借款人、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等有關人員拒絕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時,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立即起訴借款人和(或)保證人,也可以根據《公證條例》的規定,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金融機構可采取措施與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向債務人發出催款通知書,由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
(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權。當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同時債務人享有別的債權卻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一部分第十一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五)行使撤銷權。如發生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情況,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金融機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以上行為。撤銷權自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六)行使抵銷權。若金融機構與債務人之間互負有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金融機構可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金融機構在主張抵銷時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違約責任。債務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合同法》108條的規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八)申請破產。對用以上手段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機構可申請借款人、保證人破產。
2、《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人民法院對于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三、不良資產剝離方式
1、以減資方式剝離不良資產
母公司首先對子公司資產進行清理,據其資產狀況進行分類,然后剝離并收回其中的不良資產,同時相應減少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子公司按規定辦理相關的減資登記手續。
2、以資產置換方式剝離不良資產
這種方式有兩種情況:一是母公司以其優良資產與子公司的不良資產進行等值置換,這樣既剝離了子公司的不良資產,優化了子公司資產結構,又減少了繁瑣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二是由母公司專門設立的不良資產管理公司以其優質資產與母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的不良資產進行等值置換,好壞資產籍此完全分離,但前提是不良資產管理公司必須有可以置換的優良資產,這需要母公司在內部政策、企業資源等方面予以統籌安排。
3、以收購方式剝離不良資產
以收購方式剝離不良資產也有兩種情況:一是母公司以貨幣資金收購子公司所清理出來的不良資產。二是母公司所設立的不良資產管理公司以貨幣資金收購子公司的不良資產,前提是不良資產管理公司有足夠支付的貨幣資金。以收購方式剝離不良資產,出讓不良資產的企業不會減資。
4、以投資方式剝離不良資產
這種方式主要針對母公司而言。母公司將其不良資產(包括本部形成的不良資產和以減資方式、以置換方式、以收購方式從子公司收回的不良資產)經評估后作為投資注入到母公司所專門設立的不良資產管理公司。
5、以委托管理方式“剝離”不良資產
這種方式是將企業(企業集團本部或者子公司)的不良資產整體打包后委托給不良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該方式不改變企業法人財產的權屬關系,剝離的只是企業不良資產的經營管理權。不良資產所屬企業與不良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僅僅只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存在著代理成本。這種“剝離”是一種有限剝離。采用這種方式,將不良資產托管之后,企業可以集中精力開展其他業務,參與市場競爭。
6、以核銷方式剝離不良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