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模式有哪些

導讀:
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模式有哪些主要有:托管、債務轉換模式一:托管債務托管作為企業債務重組的一種模式,是指人將虧損企業、停產半停產企業等的不良債務委托給專門的托管機構負責管理、經營,從收益中逐步歸還債權人。日本的銀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銀行組成的銀團向日本中央銀行大量貸款,為托管企業的債務重組以及重組后的運行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為此應允許銀行向中介機構出售債權,由中介機構對企業實施債權轉股權。那么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模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模式有哪些主要有:托管、債務轉換模式一:托管債務托管作為企業債務重組的一種模式,是指人將虧損企業、停產半停產企業等的不良債務委托給專門的托管機構負責管理、經營,從收益中逐步歸還債權人。日本的銀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銀行組成的銀團向日本中央銀行大量貸款,為托管企業的債務重組以及重組后的運行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為此應允許銀行向中介機構出售債權,由中介機構對企業實施債權轉股權。關于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模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模式有哪些
主要有:托管、債務轉換
模式一:
托管
債務托管作為企業債務重組的一種模式,是指人將虧損企業、停產半停產企業等的不良債務委托給專門的托管機構負責管理、經營,從收益中逐步歸還債權人。
在企業的債務托管關系中,依據受托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政府托管模式、銀行托管模式和機構托管模式這三種。
1.政府托管模式
政府托管模式按照國際上的一些成熟做法,大概有三種情況:
第一,德國的托管局模式
德國統一后,德國聯邦政府通過設立托管局這一政府機構對原民主德國的國有企業實施債務托管,是政府托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第二,墨西哥的“國有企業瓦解司”模式
其基本做法是先評估后關閉、合并或進行拍賣,對大型國企則采取先保護一段時期,待恢復再拍賣的方式。
第三,馬來西亞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模式
首先國家產管理公司向銀行購買不良資產;其次,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理,根據資產評估的情況,相應的做出出售、轉讓或合并的決策。
2.銀行托管模式
銀行托管模式是指銀行受其他債權人、股東或政府的委托對債務人進行托管,以保證其具備一定的償債能力。
日本的銀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銀行組成的銀團向日本中央銀行大量貸款,為托管企業的債務重組以及重組后的運行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在這一模式中,銀行一方面起到了資金提供方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過派遣人員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方式扮演著被托管企業監督者的角色。
3.機構托管模式
在機構托管模式中,受托方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會經營、善于管理的優勢企業。
機構托管的特點是在目標企業的產權結構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優勢企業獲得實際上的控制權,通過企業重組的行為完成債務重組。
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
托管企業結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在一定期限內保證受托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債權債務的處置方式;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受托有效期內,由托管企業分期獲得被托管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最終實現法人主體的變更;
托管企業按約定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的出售或拍賣;
托管企業按約定接受債權人委托,并以經營方式使債權人兌現或受益。
模式二:債務轉換
企業債務是在企業為一方或多方的特定當事人之間基于合同約定或法律預定而產生的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債務轉換就是對這種權利義務的內容或當事人的改變,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1.債轉股
關于債轉股的方案主要有四種方式可供選擇:
第一,將“撥改貸”還原為“貸改投”
財政方面可以通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將貸款轉換為對企業擁有的股權,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通過擴股而實現對債務企業的控股,并對企業進行改組,幫助虧損的國有企業整理債務。
第二,銀行債權轉股權
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可以通過社會中介機構實現。我國現在也開始為建立銀行市場創造條件,吸引中介機構和社會上的優勢企業接受銀行轉讓的債權,參與企業債務重組,嘗試將銀行債權轉換為不同投資主體對企業的股權。為此應允許銀行向中介機構出售債權,由中介機構對企業實施債權轉股權。
第三,企業之間的債權轉化為股權
企業間的債權轉換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股份制改造,債權方以其所擁有的債權作為出資參與債務方的股份制改造;
債權轉增股權,在債務方以完成改制的情況下,可實施增資擴股,將債權額折算為股權;
債權轉分立股權,債務方從資產中分離出一定規模的資產成立分立企業,債權方將其所持債權在分立企業中轉換為股權;
三角置換,債權方以其所持債權置換債務方所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
第四,對內部職工的債權轉化為股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