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基礎法律關系的證明責任有哪些

導讀:
民間借貸糾紛中基礎法律關系的證明責任有哪些1.出借人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系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而基礎法律關系的存在應當由提出抗辯的當事人進行舉證。那么民間借貸糾紛中基礎法律關系的證明責任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中基礎法律關系的證明責任有哪些1.出借人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系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而基礎法律關系的存在應當由提出抗辯的當事人進行舉證。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基礎法律關系的證明責任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中基礎法律關系的證明責任有哪些
1.出借人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系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而基礎法律關系的存在應當由提出抗辯的當事人進行舉證。
2.名為借條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如果當事人提出異議,需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對于基礎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應由提出抗辯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
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一條指出:“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一條指出:“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由此并根據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但不包含不屬于法院管轄的非法集資關系。按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屬借款合同的一種,“案由規定”只是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