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期限

導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因此,要是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建議盡快申請進行復核。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因此,要是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建議盡快申請進行復核。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期限是多久
1、無需檢驗、鑒定的,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
2、一般需要檢驗、鑒定的,33日內作出;
3、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58天內作出;
4、重大復雜的事故,73天內作出;如果有重新檢驗、鑒定的情況,98天內作出。
5、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時限多長
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的步驟,申請復核的時限有如下規定:
1、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三日內書面申請復核。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很重要的一步,關系著當事人承擔事故責任的比例。因此,要是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建議盡快申請進行復核。不然認定書生效后,自己的權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