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三種期限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固定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及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與以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的期限相比較,《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大大壓縮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那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三種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固定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及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與以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的期限相比較,《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大大壓縮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關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三種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而制作的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的一種法律文。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期限有什么規定呢?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期限的3種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固定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及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與以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的期限相比較,《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大大壓縮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可以分為以下3種情形: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自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此類情形主要針對的是那些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比較清楚的,不需要進一步對有關事項進行檢驗、鑒定的以及沒有出現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現場調查就可以確定交通事故事實并獲取相應的證據,只要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的結果就能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并能夠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此種情形,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是最短的。
(二)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此種情形主要是針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調查結束后,仍然需要對現場調查中未確定的或者有疑義的事項以及有待查證的事項,需要通過檢驗、鑒定進一步查證、核實、確認的,就需要進行檢驗、鑒定。而檢驗、鑒定需要一定的時限,只有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以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可以依據檢驗、鑒定結論對有關事實進行確認。對于需要檢驗、鑒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有的只需要初次檢驗、鑒定,結論就能夠確定;有的還需要重新檢驗、鑒定后結論才可以確定。這樣每個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檢驗、鑒定的時間就不一樣。
對此方面內容的解釋,可以參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的釋義,本處不再詳解。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通常,發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當事人的身份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等都需要進一步查實,而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偵破尤其自身的規律,有的案件容易偵破,有的案件難以偵破,有的案件可能根本偵破不了。不論如何,只有查獲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和駕駛人,該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才可以進展下去,最終才可以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以此,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既是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也使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10日調查的時限,這樣規定也是符合科學規律和以往經驗的做法。
需要說明的,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能會出現上述多種情形,那么應該按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中最長的執行。此外上述的期日指的都是工作日。
根據本條的規定,發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