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交通事故認定案件的審理

導讀:
《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國務院授權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其本身即為行政機關,其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職權,是具體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并不在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圍內。我國目前尚未有法律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終局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起的訴訟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那么淺議交通事故認定案件的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國務院授權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其本身即為行政機關,其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職權,是具體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并不在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圍內。我國目前尚未有法律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終局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起的訴訟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關于淺議交通事故認定案件的審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破除?取消了原有的司法解釋及事實上存在的對受案范圍的不當限制,將受案范圍恢復到《行政訴訟法》的本來面目上來,致使行政案件逐年猛增,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占據了較大的比例。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應當如何受理和審查此類案件,使法院的司法監督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依法行政有機的結合起來,確保社會關系的均衡尤其重要。下面本人就此類案件的受理和審查談談自己的觀點。
一、人民法院應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指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依法對當事人各方的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可訴性問題爭論由來已久。主張將此類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的理由是:認定行為本質是一種鑒定性的行為,只具有證明某一行為、物質、事物的性質、質量、責任程度的作用,其結論是一種證據,它不直接對當事人雙方的權益施加影響,因此,它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不應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其主要依據的是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兩個規范性文件。《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程序規定》第5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15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的重新認定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從理論上說,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根本理由是出于對特定領域行政活動專業性、技術性和即時性的考慮,而限制或排除法院對這些行政活動的審查權。筆者認為,以上觀點和作法是與現代法治國家奉行的司法最終原則相違悖的。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的起訴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1.被告的主體是否適格,即被告是否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2.訴訟標的是否屬于行政行為;3.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行政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4.不屬于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國務院授權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其本身即為行政機關,其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職權,是具體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并不在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圍內。因此,只要該行政行為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就享有訴權,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各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乃至地方性法規均無權設定行政終局行為,這種設定權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來行使。我國目前尚未有法律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終局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起的訴訟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