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車有時間限制嗎

導讀:
具體如下所述:1、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3天。那么交警扣車有時間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如下所述:1、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3天。關于交警扣車有時間限制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警扣車有時間限制嗎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留車輛的時間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期限,而根據不同的情況相對應不同的扣車時間。具體如下所述:
1、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
(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所以為33天(立案3天+委托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
3、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1)3天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2)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3)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共計58天。
依據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一些簡稱《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37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領取車輛的期限為《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4、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3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
二、什么情形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