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導讀:
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而調解終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人民法院立案處理。在賠償訴訟法律關系中,人民法院處于主導地位,組織參加訴訟的其他參加者原告、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參加訴訟,進行損害賠償方面的訴訟活動。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屬于民事侵權糾紛,在審理案件中各種訴訟活動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那么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而調解終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人民法院立案處理。在賠償訴訟法律關系中,人民法院處于主導地位,組織參加訴訟的其他參加者原告、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參加訴訟,進行損害賠償方面的訴訟活動。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屬于民事侵權糾紛,在審理案件中各種訴訟活動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管轄法院: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時效:人身損害賠償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財產損失為2年。
審理時限:一審法院審理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限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
訴訟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損物損證明、人身傷害的醫療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發票,誤工、被扶養人情況、傷殘鑒定、死亡證明等。
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而調解終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人民法院立案處理。
主要特征如下:
1、人民法院居于主導地位。在賠償訴訟法律關系中,人民法院處于主導地位,組織參加訴訟的其他參加者原告、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參加訴訟,進行損害賠償方面的訴訟活動。
2、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活動。
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屬于民事侵權糾紛,在審理案件中各種訴訟活動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如一審案件所適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訴與受理階段、審理前的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賠償案件時,按普通程序分階段進行審理。
3、訴訟參加人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訴訟參加人是賠償訴訟的主體,他享有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和處分訴訟權利的訴訟權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調解,放棄部分原本屬于自己應得的賠償項目或金額,或提起上訴權、撤回上訴權,請求執行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權等。
同時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履行訴訟義務主要有: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2、遵守訴訟秩序。主要有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活動,遵守法庭紀律等。
3、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和調解書。




